关于《太仓市长江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告
《太仓市长江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是为保障长江水域有序开发建设,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础和等级系数(试行)《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28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邮编:215400;传真:53542008;电子信箱:jstcfzb@163.com)。
附:《太仓市长江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太仓市长江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长江水域有序开发建设,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础和等级系数(试行)《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因公益性建设、工程建设以及因流域治理等(统称长江工程建设)需要对退出长江捕捞的渔业生产者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意见。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意见所指的渔业生产者,即我市长江专业渔民,其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2002年10月22日之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以从事长江专业捕捞为生,无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未转制和安置、补偿过的;三是持有有效长江捕捞证,并在近3年连续办理签证的。
二、补偿、安置的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对退捕长江专业渔民的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由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安置。
(二)保障生活原则从和谐社会、关爱民生的高度,退捕的渔民应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三)依法依规原则退捕的补偿、安置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实施难度大,在工作中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
(四)有序推进原则采取长江水域占用开发建设一段,补偿、安置一批的方式,有序推进,逐步解决。
三、关于补偿问题
(一)补偿范围:
对每户长江渔民,以持证船(生产渔船)及住家船作为补偿范围,其余无证船只一律不作补偿。
(二)补偿标准:
1、渔具包括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渔船按评估价的40%给予补偿;住家船限每户一只,同样按其评估价的40%给予补偿,渔船和住家船由渔民自行处理,并不得在本市继续生产和用以居住;或者按评估价拆解后给予补偿。网具类型和数量以捕捞证核定的为准,评估后给予全额补偿。其它船只和网具自行处理。
2、占用补偿费。以捕捞证核定的渔船主机功率与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之积,即主机功率×2500元/千瓦×1.8。
3、退捕补偿费。对退捕的每本捕捞证,补偿2万元。
(三)补偿评估
渔具包括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和住家船的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关于安置问题
对退捕长江专业渔民的安置应达到三个保障:
(一)生活保障参照本市失地农民标准,保障基本生活。
(二)居住保障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保障基本居住。具体办法由各镇(区)结合实际制定。
(三)就业保障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退捕渔民开展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岗位。
五、补偿、安置的分工职责
(一)按照谁占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占用长江渔业水域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渔业资源赔偿和渔民的补偿、安置费用;
(二)由渔业生产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安置;
(三)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退捕的补偿工作,并协助做好安置的相关事项;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关爱民生、促进发展的高度,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由太仓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